第一、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外,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現在: 1.用人單位花人力、物力財力,參加人才交流會等,做了大量工作,錄用人員的后期工作已考慮、安排,一旦違約,一切工作付之東流,全得另起爐灶,造成工作被動。 ...[全文]
2005年5月18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用人單位向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追索違約金和培訓費的勞動爭議案,判決調整了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并將某服裝公司要求勞動者周某返還的培訓費中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等予以剔除。 糾紛: 199...[全文]
合同續簽注意事項: 律師首先為HR們列出了勞動合同續簽的注意事項,希望能對HR的工作有些許借鑒和指導的作用: 一、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續簽有關事項、自動順延。 二、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左右,HR應當了解員工意向。先征求員工意見是否續...[全文]
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屬于無效合同。那么無效合同具體有哪些常見的形式呢? 一、口頭約定的合同 個別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經營者出于企業自身需要,在招聘時故意不與求職者訂立勞動合同,僅作一些簡單的口頭約...[全文]
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可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情形有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等等,下文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允許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是: 1.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全文]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全文]
2009年10月26日,濟南日報今日章丘版登載了一則山東明水某集團所屬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全文如下:自我公司9月24日發布公告后,張某某一直未回公司上班及辦理有關手續,連續礦工已超過5天,嚴重違犯了公司的規章制度。經公司研究決定,對張某某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特此...[全文]
如果員工被公司辭退了,請注意向公司要求最重要的一份證據:辭退通知書。 公司辭退員工,會有很多理由,有的說員工業績不好,有的說員工嚴重違紀,有的說雙方協商,無論哪一個理由,請員工注意,不要計較公司辭退你的理由是什么,如果公司要你離開,在你離開之前,一定...[全文]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全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全文]
1、建立勞動關系 本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現實中有很多用人單位為了逃避義務,使勞動關系處于一種不明確的狀態,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也無據可查,經常有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發生。對此,本法作了相關規定。對于已經建立勞動關...[全文]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本條是關于勞動合同生效的規定。 一、勞動合同生效的含義勞動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備有效...[全文]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外國朋友來中國務工。我們都知道,勞動者入職時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利益,那么,外國人來中國務工要不要簽勞動合同呢? 一、外國人在中國務工要簽勞動合同嗎 1.若是外商投資企業(...[全文]
三方協議不等同與勞動合同,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三方協議有一定的有效期,那三方協議的有效期是多久?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入職三方協議的有效期是多久? 三方協議的有效期限...[全文]
很多用人單位在聘用員工時會頒發聘書,聘書一般注明了聘用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待遇等。這樣,聘任書等于勞動合同嗎?小編為您詳細解答,同時為大家講解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要不要賠償的內容。 首先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達一...[全文]
案情簡介: 江某原是天藍公司員工,雙方于1998年4月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1998年4月7 日-2002年4月6日。合同中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了詳細明確的約定。其中提到,一方解除合同不當應支付違約金1萬元或違約期限X前一年工資總額30%。合同簽訂后...[全文]
1.《勞動合同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本案中,東升鑄造廠與王輝簽訂的新鑄模工藝保密協定即屬于競業限制約定性質。 ...[全文]